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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检事项的通知
2010-3-4  来源:

民管函〔2010〕4号

 

关于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009年检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的规定,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于2009年6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09年度检查。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对照《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点击查阅安徽民间组织信息网“政策法规项目”),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二、凡须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或登陆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ahnpo.gov.cn)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附件。

  三、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证书副本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四、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经过初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证书副本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有开办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同时报送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未参加2008年度检查或2008年度检查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单位,还应同时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五、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报告书,除“参与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情况”不填写外,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有涉外活动的单位应如实填报。

  六、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公布年检结果。

  七、“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协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组织审计等监督管理措施。

  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联系电话: 0551-2866673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 0551-5606021  5606023

 

二○一○年三月三日

  抄送:省直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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