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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通知
2009-5-26  来源: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但我们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中,多次发现一些社会团体擅自批准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问题,虽及时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但此类违规问题仍有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应按其业务的划分、统一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立分支机构。学术性社会团体可以按本学科所包含的专业设立分支机构;行业性社会团体可以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设立分支机构;其他类型社会团体可以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来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如“安徽省××协会”不得设立“合肥分会”、“芜湖分会”等。

    二、社会团体已经擅自设立或正在筹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应予以立即终止或自行解散。今后如再发生此类问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各社会团体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正确、科学的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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