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管函〔2010〕3号
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机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2009年年度检查事项的公告》印送你们,请及时通知所主管的基金会,督促其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财政、税务部门取消其税收减免资格。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配合我厅的年检工作,及时完成基金会年检的初审,以便基金会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基金会2009年年度检查事项的公告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厅对基金会实施2009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厅登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2009年年度检查。
二、年检网上填报系统已于2010年3月1日启动,参加年检的基金会须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在网页右侧的“网上办公”平台中找到基金会专栏,点击“网上填报”,进入后输入用户名、密码即可填写年度工作报告。网上报送成功后,请将年度工作报告打印成纸质文本,与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一并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于2010 年4月31日前送交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与上年比均有修改,填写时请加以注意,审计报告须符合格式模本的要求,否则,应退回重审。
三、公募基金会在计算2009年公益事业支出比例时,上年度总收入中应当扣除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并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四、2008年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募捐,或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中有救灾职能的公募基金会,2009年公益支出比例应当检查以下三个方面:
(一)2009年当年实际公益支出比例;
(二)扣除为汶川地震所接收捐赠部分以后的2009年公益支出比例,即:
1.调整后的上年度总收入 = 上年度实际收入合计 - 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 + 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 上年度为汶川地震所接收的捐赠。
2.调整后的本年度公益支出 = 本年度实际公益支出 - 2009年当年用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公益支出。
(三)为汶川地震所接收捐赠的2009年使用比例,即:2009年当年实际用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支出,占该基金会在2008年年度工作报告中所申报的2009年计划使用金额的比例。
五、年检结果将在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告。基金会在结果公布后的10日内持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章。
六、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基金会应当于年检结果公告后30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全文由我厅在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公布。
基金会年检联系单位: 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 5606021 吴勇俐
5606022 王 旋
地址: 合肥市濉溪路99号
填报操作咨询: 010-64459047\64459147转114
附件: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
2.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格式文本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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