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指南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到国家民政部登记。
一、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经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8号,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及相关文件。
二、办理程序
1、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召开理事会研究设立事项;
2、申领或下载《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备齐材料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颁发《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申办材料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一式三份,详细填写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及业务范围等);
2、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市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3、基金会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基金会印章;
4、《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基金会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
(2)捐赠协议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3)理事会议纪要;
(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内部通过,其内容应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措施等)。
审查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基金会进行验资。
五、受理地址
申请人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后,报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地址:合肥市宣城路103号,电话:2866673)。
六、办理机构
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地址:合肥市濉溪路99号民政大厦11层,电话:5606021、5606020)。
七、表格下载
八、验资、审计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为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实的指导,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掌握基金会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提升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对基金会的评估能力,现推荐下列验资、审计机构:
安徽九通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2862939 2862938;
安徽财苑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2635646 5220040;
安徽正一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671269 4679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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